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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未承儲中央儲備糧企業將失代儲資格
來源: 類別:行業動態 更新時間:2010-11-11 閱讀次
國家糧食局11月11日下午公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指出,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后連續3年未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其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將自動失效。企業再代儲時,需要重新申請代儲資格。
國糧局稱,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為,提高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質量,強化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管理,特對2004年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新版細則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細則還稱,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并要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定期檢查承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企業倉儲管理行為,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國家糧食局通報檢查結果。
與2004年版細則相比,新版細則要求,一旦代儲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重要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取得代儲資格的倉房滅失;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損壞、滅失后數量已不能滿足資格認定條件;保管員、質量檢驗員數量減少后已不能滿足代儲資格認定條件;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或出現可能危及庫存糧食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等。
新細則還稱,如果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后者應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至國家糧食局。
國糧局稱,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為,提高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質量,強化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管理,特對2004年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修訂,新版細則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細則還稱,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并要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定期檢查承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企業倉儲管理行為,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國家糧食局通報檢查結果。
與2004年版細則相比,新版細則要求,一旦代儲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重要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取得代儲資格的倉房滅失;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損壞、滅失后數量已不能滿足資格認定條件;保管員、質量檢驗員數量減少后已不能滿足代儲資格認定條件;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或出現可能危及庫存糧食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等。
新細則還稱,如果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后者應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至國家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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